“一兩一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88346号“一兩一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79号

       

      申请人:吴剑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8346号“一兩一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1283号“两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较特殊,具有较强的地域限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