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056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40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05637号“郑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4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5637号“郑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476号“郑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1252号“郑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4210、4211、4212、4213、4214群组,不包含4209、4216、4217、4218、4220群组,因此,申请商标在4209、4216、4217、4218、4220群组上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器托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生物学研究、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油田勘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郑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器托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