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000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50号 - 申请人:广西车便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00079号“车便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50号

       

      申请人:广西车便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梧州市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0079号“车便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车便捷”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系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服务的并未表示商品/服务的任何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广为消费者所知晓,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便捷”使用在其指定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各项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