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7052H2号“Ome O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55号
申请人:KARELIA TOBACCO COMPAN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7052H2号“Ome O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8000号“OMi及图”商标、第5126315号“OM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