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玖西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075826号“小玖西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62号

       

      申请人:小玖(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5826号“小玖西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82052号“酱 小九 JIANGXIAO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产品标签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