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JI COFF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85740号“BAIJI COF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67号

       

      申请人:杰瑞德•迈克尔•菲茨杰拉德(护照号:)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5740号“BAIJI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0774号“B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分、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2、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不予撤销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BAIJI”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BAIJI”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