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嘟鲜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15854号“哎嘟鲜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05号

       

      申请人:柳州市太阳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5854号“哎嘟鲜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已放弃“鲜茶”的专有权,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与本案类似的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哎嘟鲜茶”构成,使用在“酸梅汤”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