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478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83号
申请人:武汉丰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7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9904号“致尚ZHISHANG及图”商标、第34060999号“成及图”商标、第35268676号“美莱居MEI LAI JU及图”商标、第12562721号图形商标、第4772831号“YOUNGT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