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EMNAUYGNINOA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95975号“GNEMNAUYGNINOAI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11号

       

      申请人:解文强
      委托代理人:丹东市辛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5975号“GNEMNAUYGNINOA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8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