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25729号“PAELLETA RUSTANRANTE
PAELLE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95号
申请人:百意达餐饮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729号“PAELLETA RUSTANRANTE PAELL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7762号“PAELL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PAELLETA RUSTANRANTE PAELLETA及图”等商标已在西班牙获得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PAELLETA”与引证商标“PAELLERO”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文字在西班牙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在我国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