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憬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84376号“憬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86号

       

      申请人:憬然菲林(深圳)摄影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4376号“憬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5455号“景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35460号“景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58226号“景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片委托合同、工作照、会议宣传报道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憬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景然”仅字体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