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551556号“文网特长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87号
申请人:东莞市文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在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1556号“文网特长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2420号“優秀才藝特長生OUTSTANDING TALENT STU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40113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包含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文网特长生”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