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339892号“手尚工夫SHOU SHANG GONG
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87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39892号“手尚工夫SHOU SHANG GONG 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28日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4888644号“手尚工夫SHOUSHANGGONGFU及图”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享有天然的在先权。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25963638号“手尚工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71282号“手尚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15729号“手尚功夫SHOUSHANGG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08038号“手工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手尚工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