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06680号“持久CHIJI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奥易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海妹
申请人因第3306680号“持久CHIJ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57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智力成果,也是申请人重点经营和推广的酒类产品主要品牌,代表着申请人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复审商标产品在指定期间已经上市,申请人也做了大量的产品策划和市场推广,在行业和社会上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并普遍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经营办公环境照片;2、持久养生酒酿造环境、产品实际使用照片;3、持久原浆酒产品包装设计图、产品实际使用照片;4、复审商标产品使用时间截图证明;5、复审商标关联书法作品照片;6、复审商标产品微信朋友圈长期持续推广截图;7、第32205775、36670245号商标申请查询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9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含酒精液体;果酒(含酒精);米酒;黄酒;葡萄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商品上。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答辩材料中未提供复审商标使用证据。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酒(饮料)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均无法确定实际形成时间及相关产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微信宣传证据未经公证保全亦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且难以仅凭页面截图确定有关内容向不特定市场主体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证据七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