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93966号“黄精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80号
申请人:江西省快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智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3966号“黄精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突出具有地方中药炮制特色的“炆”法,指的是一种当地濒临失传的中药炮制技术方法,极具地域传统技艺特色,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近几年有众多前面两字含“黄精”的商标在先注册先例,基于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的商标注册信息及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黄精炆”,其中“黄精”是一种中药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草药茶、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