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74849号“生活元素 LIFE ELE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76号
申请人:广东多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4849号“生活元素 LIFE EL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6623号“生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1048号“生活元素 LIFE 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0235号“生活原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71118号“生活原素 LIFE 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70608号“生活素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尚未生效。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4098041号“生活元素 LIFE 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生活元素”,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