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512388号“彩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74号

       

      申请人:杨振华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资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2388号“彩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2663号“茂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获得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门头照片、销售材料、合同及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用木条、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