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11428号“功夫排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65号
申请人:贵州功夫排骨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428号“功夫排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7548号“功夫粮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1398号“功夫串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02248号“功夫料理孃 KUNGFU COOKING GIR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34651号“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150008号“功夫 D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152206号“功夫 HELLO D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544608号“17功夫 17KUNGF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店内环境图、销货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汉字“功夫排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均为汉字“功夫”,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