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1360911号“何吉旺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71号
申请人:王淑艳
被申请人:广西富川智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21360911号“何吉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美术家王大有的美术作品“姓氏图腾”中的一幅,他人使用该图形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为“何氏”的姓氏图腾,不应为一家所独占,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姓氏图腾”及王大有的介绍截图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