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农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00568号“山地农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54号

       

      申请人:沿河识礼农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0568号“山地农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2442号“山地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山地农养”,与引证商标“山地农庄”仅一字之差,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