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QI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043740号“HUAQI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华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43740号“HUAQ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09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之日起申请人便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的宣传使用,在指定期间内从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招标通知书及申请人中标书、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清单、发票等;
      2、申请人所获荣誉、专利证书、质量认证书等;
      3、申请人在淘宝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产品图片样册、车间照片等;
      4、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杂志网络等宣传材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指定服务上进行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2018年5月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均为其出售消防器材等商品给政府机构签订的销售合同,证据2、3、4均为其在消防器材商品销售方面的内容,并非为其他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