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37439号“BASIS INTERNATIONAL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19号
申请人:贝赛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7439号“BASIS INTERNATIONA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9068号“BAS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07876号“BAS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54778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服务类似的健身指导课程、书籍出版、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的复审申请。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指导课程、书籍出版、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BASIS”,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相对独立,较为显著的字母“BG”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