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602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14号 - 申请人:巴黎世家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602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14号

       

      申请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0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9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联系。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创始人简介、百度百科技术、申请人及其产品报道、全球销售额统计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