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366号“299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88号
申请人:PROBI AB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366号“299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第1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已有多件“仅由标准字体的一两个拉丁字母和两三个数字构成”的商标获准注册,说明上述标识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按照相同的审查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采用类似命名方式的菌株的网页介绍、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在欧盟成功注册的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字母及数字组合“299V”,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细菌和益生菌(非医用或非兽医用);医药、医用和兽医用制品和制剂、肉、咖啡、啤酒等商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