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66764号“岭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84号
申请人:藤县福鼎茶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6764号“岭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4114号“岭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荣誉证书、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茶、白茶、铁观音茶、青茶、红茶、花茶、绿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茶饮料、咖啡、蜂蜜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