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298553号“MINGWO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38号

       

      申请人: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8553号“MING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4846号“MIND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第G1361767号“MIND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MINGWORK”及图形组合而成,与第1457863号“兆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7851号“兆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