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巴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24096号“财巴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27号

       

      申请人:罗荣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096号“财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2109号“财融巴巴 CRBB88.COM”商标、第19520673号“材巴巴”商标、第16007990号“财巴CERBA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财巴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财融巴巴”、引证商标二“材巴巴”、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财巴”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