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堇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52438号“堇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97号

       

      申请人:洛阳太子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2438号“堇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4435号“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32406101号“槿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上述撤销决定与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