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32627号“云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05号
申请人:盐津云艾云草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理缘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2627号“云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的第12117505号“艾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18835号“云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云艾”及图形组合而成,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云艾”亦可被认读为“艾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艾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蒸气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