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94176号“OBA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98号
申请人:品亚汇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4176号“OBA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9996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80051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80056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18167号“360安心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645407号“360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82011号“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视觉效果及设计上截然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在“个人资产保险索赔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四“360安心贷”中的“安心贷”一词用在金融贷款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是“360”。申请商标由英文“OBA”、阿拉伯数字“360”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360”、引证商标六“OBA”,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有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人已声明放弃“个人资产保险索赔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在除个人资产保险索赔评估服务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担保、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