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7385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20号
申请人:漳州永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8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7561号“四队云间及图”商标、第10697272号“云能量 CLOUD ENERGY及图”商标、第78275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推广,已在相关市场打响知名度,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商标区分和同类产品的不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指定使用在茶、蜂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