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16108号“微笑亚洲艺术团SMILING ASIA
ART TROU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95号
申请人:微笑亚洲(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6108号“微笑亚洲艺术团SMILING ASIA ART TROU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2087号“ASIA CONN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38289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0785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09879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8529号“WWM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864548号“ASIA 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170052号“亚洲德噶TERGAR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621257号“FDJ TOP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第41类教育、教学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