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74157号“趣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17号
申请人:重庆鸿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4157号“趣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6581号“趣逗捕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趣豆”与引证商标文字“趣逗捕鱼”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