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388383号“宏森农林 HONGSEN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14号
申请人:通江县宏森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8383号“宏森农林 HONGSEN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7152号“辰峰及图”商标、第16196295号“蛤山及图”商标、第21106451号“宏森林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新鲜水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加的注意力程度较高,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商标权利人地域范围具有较大差别,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宏森农林”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宏森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