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18843号“一公里一小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11号
申请人:湖南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8843号“一公里一小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标示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公里一小时”使用在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