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243号“LA TRUFFE L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21号
申请人:霍金斯经销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243号“LA TRUFFE 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5943号“松露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6924号“Truff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读音、含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TRUFFE”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的文字“松露”所指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Truffe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