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55090号“SuperTelepho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1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5090号“SuperTeleph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uperTelephoto”是申请人打造的“SUPER*”系列商标之一,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及内涵,具有极强显著性,并未描述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能够实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uperTelephoto”查询结果、类似商标的档案、“SUPER*”系列商标列表以及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SuperTelephoto”可译为“超级长焦镜头”,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光学镜头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