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W Gao te 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39571号“GTW Gao te 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1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高特威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9571号“GTW Gao te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3971号“GTW Good Truck 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82020号“GTW Good Truck 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11061号“GT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29955号“吉特瓦GT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起异议,引证商标二正在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异议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的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GTW”,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滚珠轴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滚珠轴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电机、液压滤油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异议审理结果,并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滚珠轴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