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lu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87954号“Lanlu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32号

       

      申请人:李伟才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7954号“Lanlu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21981号“LANLU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抢注的恶意。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问卷及销售记录、引证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nluis”与引证商标“LANLUIS”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