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 WAY CHANDEL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281918号“LAN WAY CHANDELI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85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帝斯昂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乾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1918号“LAN WAY CHANDEL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4350号“棱锐Land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6844号“蓝环LAN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发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CHANDELIER”可译为“枝形吊灯、吊灯”,鉴于“CHANDELIER”作为申请商标组成文字在灯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应为“LAN WA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Landway”、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LAN WA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浴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