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有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56294号“富民有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81号

       

      申请人:重庆有房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6294号“富民有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5066号“富民FU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881号“富民FUM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要素、读音呼叫、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使用图片、类似商标的档案、相关判决书、关联关系证明、合同、发票以及其他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富民有房”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富民”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住房代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