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90904号“海豚卫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78号
申请人:广州碧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0904号“海豚卫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2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6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82852号“跃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46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着色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在所描绘的事物、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室器具、饮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水桶、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