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86547号“龙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80号
申请人:丰城市三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6547号“龙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6528号“龍共及图”商标、第7905690号“龍供 GOOLOONG”商标、第23231170号“龙共部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龙共”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龍共”、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龍供”、引证商标三文字“龙共部落”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