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采驿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533881号“金采驿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76号

       

      申请人:深圳市信联征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3881号“金采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757号“金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恳请待上述撤三案件审理完结后在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采驿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金采”,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和建议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