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037号“Ma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67号
申请人:ELISIUM S.R.L.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037号“M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6503号“TETKO m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76025号“美赛图mat meisa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63310号“保捷盾 安 M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4901号“M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构成要素、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Ma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含显著识别标识之一“mat”、引证商标四“MAT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用圆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刻度尺、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