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779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90号
申请人:永州湘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7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48098号图形商标、第5844312号图形商标、第31487824号图形商标、第14616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