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00462号“沅江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59号

       

      申请人:广东湘剧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0462号“沅江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1577号“沅江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2019年7月3日,我局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二者构成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