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92137号“XENBEA新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35号
申请人:无锡新中瑞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知之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2137号“XENBEA新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3735号“NCVI新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07180号“NCVI新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新贝”,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洗涤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垃圾桶、婴儿浴盆(便携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