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王收音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84654号“猫王收音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34号

       

      申请人:深圳市云动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4654号“猫王收音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142号“猫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13613号“猫王汽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13175号“猫王名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猫王”,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