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里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35444号“法里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38号

       

      申请人:宁波法里奥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海曙海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5444号“法里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9027号“FARRIOR 法里奥及图”商标、第6973676号“法里奥”商标、第8628553号“法布里奥FA BU LI  AO”商标、第7209615号“法里奥 FASNLROOS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里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法里奥”、引证商标二“法里奥”、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法布里奥”、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法里奥”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